文号:西地税发[2006]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18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5月18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