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财税[2006]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书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