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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文号:西地税发[2006]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15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
文号:西地税发[2006]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15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各类学校(包括政府举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类型为“其他”,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民经济行业为“教育”,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政府举办的学校);政府教育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民办学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做好清理检查工作,摸清底子、掌握税源、纳入管理。同时,要发挥税收专管员作用,对辖区内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等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
 
    三、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均应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须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 
 
    四、各基层局要集中一段时间(5月30日前)对所管辖区内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6年3月15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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