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文号:陕财办明电[200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17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
文号:陕财办明电[200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2005年11月17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