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藏财综字[2002]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4/1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