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藏财综字[2002]1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4/1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