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7]62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7/8/2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我省按规定已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其税收优惠政策按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