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昭地税发[20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4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昭通市国家税务局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国税发〔2008〕105号)文下发后,部分县区反映建安行业企业所得税在核定征收中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够衔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根据《昭通市国家税务局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国税发〔2008〕105号)规定,昭通市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昭通市国家税务局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昭国税发〔2007〕233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由于此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出台前下发的,其行业应税所得率是按照33%的法定税率综合考虑调研制定出来的,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法定税率降至25%,如果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不作调整,会导致部分行业的税负不公,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原来确定的10%调整为8%,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继续按照《昭通市国家税务局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昭国税发〔2007〕233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具体计算及管理办法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9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昭地税政字〔2003〕26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昭通市国家税务局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