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税[2012]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28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