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8]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2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