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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昆明城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文号:昆地税二字[2008]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5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省地
文号:昆地税二字[2008]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5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省地税直征分局各处室:
 
  为更好贯彻执行《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昆财法「2006」132号),经与昆明市统计局联系,现对“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明确如下:
 
  2007年度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432元,折算后平均工资为1869.33元,其3倍为5607.99元。请各局在计算昆明市城区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时按此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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