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昆地税二字[2008]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直征分局各处室: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地税「2008」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对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确定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盈利点以上(含盈利点)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利点: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3000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转发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地税字「2003」135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盈利点同时停止执行。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