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7]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