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文号:云地税一字[20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1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
文号:云地税一字[20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1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6]34号)收悉。经研究,饮用山泉水就其属性看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水气矿产资源,因此,对桶(瓶)装山泉水应视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011号)规定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