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地税一字[20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1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6]34号)收悉。经研究,饮用山泉水就其属性看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水气矿产资源,因此,对桶(瓶)装山泉水应视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011号)规定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