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潍地税函[2010]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7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