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地税函[2010]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3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抵减当期应收税收入。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