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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文号:鲁地税函[2010]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3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
文号:鲁地税函[2010]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3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抵减当期应收税收入。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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