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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文号:鲁地税发[2004]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30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
文号:鲁地税发[2004]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 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 税问题明确如下: 
 
    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 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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