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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文号:青地税发[2004]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22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工
文号:青地税发[2004]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2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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