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地税函[200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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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情况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通过Notes报送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