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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青岛海关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核查部门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文号:关办函[2002]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1-25 山东省国税局:  由于青岛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由青岛大港迁移至
                            文号:关办函[2002]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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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

  由于青岛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由青岛大港迁移至前湾港,我关对有关进出口业务现场进行了调整,从11月25日起,所有在前湾港装船的出口货物一律在前湾港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青岛港装船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大港海关(筹)办理。鉴此,从11月25日起,对出口退税报关单核查的职责调整如下:

  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68”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前湾港海关负责核查(包括11月25日之前的出口报关单);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77”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大港海关(筹)负责核查。烦请贵局通知省内各地国税部门。如需直接寄送核查函,请按以下地址邮寄:

前湾港海关: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内奋进路前湾港海关办公室 邮编:266500

  大港海关(筹):地址:青岛市西陵峡2路2号青岛大港海关(筹)办公室317房间 邮编:26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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