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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5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明确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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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契税征管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用外币缴纳契税如何结算问题

  受让房屋、土地,纳税人用外币缴纳契税的,按缴税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基准价格进行结算。

  三、居民生前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敬老院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供养协议,居民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供养方,由供养方负责供养。按照供养协议,一定期限后,该居民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供养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精神,上述情况属于赠与范围,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关于退房退税问题

  1.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期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征收机关对其已缴契税应予以退税。

  2.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期房、现房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并已办理了产权证的退房,征收机关对其已缴契税则不予退税。但法院判定的房屋交易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合同而引起的退房,已缴契税则予以退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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