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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3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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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自行征收的职责。我省房地产业较为发达,商品房热销,二手房市场正在兴起。近年来,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中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是优化地方财力结构的有效措施。为此,全省各级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征收工作。目前,还有个别地方存在委托代征现象,必须立即改变征收方式,由征收机关自行组织直接征收,以更好地履行征管职责。

  二、落实专门征管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适应征管方式的转变,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设置专门办税场所及外延窗口。规范征管业务,建立健全契税办税窗口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配合,推进工作开展。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继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契税“先税后证”机制的落实,防止税款流失。

  请各市局负责将所属市县(区)局契税直接征收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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