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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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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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