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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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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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