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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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