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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29 杭州市财政局: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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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
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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