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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文号:杭地税告[2009]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8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文号:杭地税告[2009]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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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原设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代办点的各征收窗口同时撤消,不再受理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二、车船税按年征收,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他征收标准、免税车辆等规定与原规定一致。

三、2009年12月20日起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试运行,凡愿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实施车辆年检时,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不再重复缴纳车船税。

咨询与投诉电话:12366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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