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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 文号:温地税政[2009]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温州

                           文号:温地税政[2009]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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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支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对2008年度和2009年度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10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补缴。对未按规定补缴的,应从2010年办理“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扣缴义务人在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机动车纳税信息,查验机动车2008年度(含)以来的完税情况,确认应税时间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2008年度、2009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2010年度车船税时,应同时负责代收代缴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车船税。对于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机动车纳税信息中未含纳税人应税机动车信息,纳税人也无法提供机动车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前次保险单的,扣缴义务人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温州市区由各保险机构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报缴纳入库;各保险机构在各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入库;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报缴纳入库。

五、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各保险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营销点)做好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工作,在《税友2006》征管系统中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标志。

六、纳税人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要求退还车船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2.涉及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船被盗抢报废及灭失的证明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银行帐户号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车船税退税明细清单》(附件2)一式三份,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汇总填写《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核对《税友2006》相关信息,对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

七、各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申报管理软件的下载安装等工作,通过统一的车船税申报管理软件进行税款明细数据核对后再进行申报,同时要指定专人做好后续的技术支持。

八、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这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各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关工作,并相互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予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继续做好车船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定期了解车管部门车辆登记信息,加强车辆登记信息和保险机构的完税信息比对,努力杜绝漏征车辆,保证车船税应收尽收。

十、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9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纳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核算,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提取和支付。

附件:车船税退税明细清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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