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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30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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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车船税的宣传和辅导

各分局要组织财税干部认真学习车船税相关文件,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车船税宣传工作。要加强对管辖企业车船税的税源调查,对单位税额的调整、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车辆征收方式

在省局尚未明确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之前,继续维持现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不变,即所有车辆由市局委托车管所在车辆年审环节或报废环节把关,由鹿城分局在车管所设点征收。

三、船舶税收征收管理

加强温州市区船舶征收车船税的税源调查。市局各分局对管辖企业和个人的船舶税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所辖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四、车船税新旧税制衔接

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及浙政发〔2007〕42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对于2007年1-11月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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