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财税[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0
各市财政局、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汇总上报企业或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