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杭地税一[2007]2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20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12366政策咨询投
文号:杭地税一[2007]2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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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12366政策咨询投诉服务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1月1日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设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征收窗口,按省政府浙政发〔2007〕42号公布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
二、对于2007年11月1日前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自行向各税务分局申报补缴,请各税务分局做好相应的补征与解释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各税务分局应在2007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免税信息传送给下城税务分局。
四、各税务分局在2008年1月10日前将补征税款与车辆情况上报市局。
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内外协调,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周密布置与安排,切实做好新条例与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车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车船税补征税款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