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地税函[2010]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做好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设《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作为地税机关依法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文书。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的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 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增加两项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凭证。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机动车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80%核定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应税率如下表:
调整后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工业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00% 0.3‰
商业批发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80% 0.3‰
购销合同 商业零售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30% 0.3‰
外贸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20% 0.3‰
机动车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80% 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 80%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入 100%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收入 100% 1‰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1‰
技术合同 收入 100% 0.3‰
商品房销售合同 销售收入 100% 0.5‰
结合上述核定内容的调整,重新修订了《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和《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与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同时启用。
三、从4月1日起,正式启用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软件。启用前,所有纳入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应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附件4)。对新办核定征收的企业,及时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登记录入,完成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流程,打印《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对核定征收期限未到期的,需在大集中系统完成流程录入。
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软件启用后,我局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印花税管理的定税指标核定功能不再使用。
附件:
1.《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2.《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4.《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