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1]131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