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2]1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9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粤财法[2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粤财法[201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