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2]2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