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文号:青财源[20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8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
文号:青财源[20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8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