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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文号:德地税发[2009]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
文号:德地税发[2009]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车船税税收政策,加强代收代缴管理工作,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逐渐步入正轨。最近,据反映,有些地方违反政策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超范围组织征收车船税收入,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经研究,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车船税征收原则上全部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有特殊情况,须由地税机关开票征收的,经县(市、区)分管局长、有关科室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方予以办理。
 
    二、各县(市、区)应不定期开展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三、为便于统一管理,德城地税分局管理的永安保险公司上划市局直属分局管理。
 
    四、市区建立车船税分级入库审核机制。有关单位要督促各保险机构规范应用车船税分级分库软件,按现行体制办理税款分级分区入库,减少随意性,确保公平性。市局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对在以后工作中发现违规违法操作,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市局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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