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地税发[2008]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12
各市地方税务局、保险行业协会、各中资财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省保监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