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浙国税流[2005]75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14【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
文号:浙国税流[2005]75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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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2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自2007年7月13日起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申请说明及复印件留存。【此条款失效】
二、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报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内统一,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省局。【此条款失效】
三、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
四、需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省局。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辆转籍时,应认真核对车辆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如有缺失应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情况并装入档案。
六、各相关表格、档案转移通知书等,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印制使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