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2]2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