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2]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