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2]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财税[201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