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嘉地税政[2006]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29
海宁市、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海宁市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浙海地税政〔2006〕23号)、《关于调整海盐县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的请示》(浙盐地税政〔2006〕14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规定,报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