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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文号:浙嘉地税政[2006]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29海宁市、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海宁市建筑用石
文号:浙嘉地税政[2006]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29
 
 
海宁市、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海宁市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浙海地税政〔2006〕23号)、《关于调整海盐县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的请示》(浙盐地税政〔2006〕14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规定,报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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