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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文号:丽地税政[2005]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6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
文号:丽地税政[2005]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6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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