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丽地税政[2005]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6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