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绍县地税发[2005]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13
各税务分局、轻纺城所:
为促进我县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县的建设步伐,保证国家资源税政策得以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小税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4]10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征收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用石资源税按开采建筑用石所需的炸药用量实行核定征收,税额标准暂定为每千克炸药4元人民币。
二、我县建筑用石资源税委托绍兴县化工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依法代征。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税务分局(所)要认真开展宣传与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实到位,并要与绍兴县化工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我县的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工作做好,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县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