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嘉地税政[2010]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7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市局研究,市本级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仍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具体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以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