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丽地税政[2010]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8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房产税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1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产税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提高房产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清查工作的目标
摸清我市房产税税源底数,完善房产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夯实房产税税基,堵塞房产税税收征管漏洞。
二、 清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所有在《税友2006》中有税务登记的房产税纳税人。重点是对房产税源信息可能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清查,包括:(一)有房产但在《税友2006》中无信息登记的纳税人(含有应税房产,但无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但已使用房产的纳税人;(三)房产已使用,但土地价值、在建工程记载的房产价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纳税人。
三、 清查工作的内容
房产税税源清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自用房产信息、出租房产信息、承租房产信息、转让房产信息。
四、 清查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清查工作共分五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4月底前)
成立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局税政处、征管处、法规处、计财处、稽查局、一分局、二分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处。
第二阶段,基础数据收集(2010年5月至6月)
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填报《房产税登记(变更)表》(表式见《税友2006》表证单书DJO49),获取清查工作的基础数据。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登记管理]—[税种税源登记] —[网上登记信息变更确认]模块填报,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窗口。其他纳税人可通过“丽水财税网”下载《房产税登记(变更)表》,按要求填写后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房产税登记(变更)表》和有关资料后,通过[税务登记]—[税种税源登记]—[房产税源登记]菜单予以确认。纳税人附送资料:房产证、固定资产(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三阶段,开展信息比对(2010年7月)
利用已建立的《税友2006》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重点开展四个层次的比对,一是将承租方和出租方在房产税源登记信息中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重点是大型超市、商场、餐饮、宾馆、仓储、KTV、足浴、网吧、健身中心等规模较大的区域和企业; 二是将补充完善后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2009年度房产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是与日常征管稽查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四是将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税友2006》中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进行比对。
通过上述比对,重点查找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二是应缴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
第四阶段,开展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核实(2010年8月至9月)
重点核实以下情况:一是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文件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三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原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四是通过对同时期、同结构房产建造成本相互比对,核对企业上报房产原值是否明显偏低;五是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租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第五阶段,清查情况总结和统计(2010年10月20日前)
市局一、二分局和各县(市)局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和《房产税税源清查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税政处,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清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比对情况,重点清查情况、发生问题比率、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辖区房产税税源总体状况;三是清查工作成效概况,主要包括问题纠正率、未纠正的原因、清查工作对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四是清查工作中的征管、政策等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 清查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清查工作范围广、户数多、工作量大,各县(市)局要根据省局和市局的清查工作要求,加强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研究制定本地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清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主动与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与配合,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为信息比对工作打好基础,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 提高认识,积极主动
房产税税源管理是加强房产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房产税税源清查,摸清房产税税源信息,是提高房产税征管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清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查工作,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的重点清查对象,合理有效地布置清查工作。市局将定期通过《税友2006》后台统计各单位清查工作完成情况,并发文通报。
(三) 提高后续管理水平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在此次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中暴露的有关征管问题,要及时解决完善,堵塞征管漏洞。要继续做好房产税税源登记模块的日常更新和初始登记工作,定期开展税源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税友2006》中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的完整、准确,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133号)
[下载附件]
丽地税政[2010]58号.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