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金地税政[2007]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0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减免2007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减免条件
(一)受灾企业
遭受风、水、火等不可抗力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事业单位,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10%以上、30%以下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照顾;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3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服务企业
1、从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2、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园区或科技孵化园区,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交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照顾。
4、AA级以上资质(含AA级)的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0%的照顾。
(三)循环经济企业
1、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电、节水资源节约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2、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3、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其生产经营用房及所占用的土地,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新农村建设企业
1、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建设工程,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2、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五)困难企业
1、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政策性亏损的企事业单位, 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2、经营性亏损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2006年底累计亏损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亏损金额占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之和比例5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房产税减征50%的照顾。上述单位基本建设贷款还款任务较重的,且租金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房产税免征的照顾。
4、纳税人投资新创办的各类专业市场,自取得房租收入起,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第一年房产税免征,第二年减征80%,第三年减征50%的照顾。
5、其它。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几项减免条件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对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或拖欠税款、拖欠养老金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二、报送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困难企业中的严重亏损企业需提供上年度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等等。)
三、上报时间
申请2007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减免税资料,逾期分局不再受理。各分局将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按税种、审批权限分类汇总后,于2008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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