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嘉地税征[2007]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13
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出租房产的,应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综合税费征收率按省局制定的“综合税费征收率测算表”确定,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的带征1%,起征点以下的带征0.5%,具体详见《嘉兴市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一览表》(附件1)。
三、对中国公民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或者外籍个人出租房产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标准内酌情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权限授予税务分局,由分局明确操作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四、个人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2月10日前和8月10日前。
五、各税务分局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计会信息科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税款、票证结报方面的监督审核,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办税服务科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保证相关政策能执行到位,并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所需发票;个体管理科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附件:嘉兴市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一览表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80号)
[下载附件]
浙嘉地税征[2007]94号.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