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金地税政[2005]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4/26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各分局根据金地税政[2005]22号文件要求,基本完成了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清理工作,现将各分局反映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的计算问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父母、不领工资的的学徒,只要参加了经营活动,均应计入雇工总人数。酒类等产品的促销员、学校负责联系并能提供证明的在校实习生,如确实不在该个体工商户领取工资的,可以不计入雇工总人数统计,但原则上限于1-2名。
二、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审核问题。
为防止假冒下岗失业人员骗取享受税收优惠行为,市局已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名单的电子文档(FTP- 税政处可下载),2005年4月1日以后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市局将及时和就业管理部门联系,逐月下发。各分局应当据此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发现身份不符的,要及时向市局税政处反映,经市局与就业管理部门复核后,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三、雇工8人(含)以上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的审定问题。
金地税政[2005]22 号文件所指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下岗失业人员有确定的工作岗位,上岗时间每月一般不低于法定工作日。各分局要加强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有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时间的日常检查,凡检查后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不在岗的,不能作为招用人数计算。
四、其他问题。
1、雇工8人(含)以上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到30%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手续。各分局将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列入审核范围。
2、雇工8人(含)以上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到30%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进行准确的财务会计核算。如自身无能力核算的,可委托中介单位代理记账核算。不能按上述规定规范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结合以上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重新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雇工8人(含)以上的个体户,及时上报市局审批。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