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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文号:浙嘉地税政[2005]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促进我市本级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
文号:浙嘉地税政[2005]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3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促进我市本级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05]82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我市本级自2005年6月1日起,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等。现就有关税收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征收税种、税率以及带征率:
 
    1、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包括交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座落地建制镇为5%)、教育费附加4%。
 
    2、对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纳税人领受房产产权证时,应按件购贴5元印花税票。
 
    4、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征收、便于征管,实行暂按0.5%带征率征收办法。
 
    5、单位出售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6、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免税和不征税政策规定:
 
    (一)出售住房:
 
    (1)营业税:
 
    ①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按取得住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注:普通住房条件请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05〕92号文件执行)。
 
    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B、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
 
    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44倍以下。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视为非普通住房。
 
    ③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原购买房产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原购房产价款的确认: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契税证记载的价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则按全额征税。
 
    ④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出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⑤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房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2)印花税:房产交易的,对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别墅,按0.5%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单位出售住房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5)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按0.5%(别墅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出售营业用房、写字楼、独立产权汽车库和其他房产(以下简称其他房产):
 
    (1)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原购房产价款的确认: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契税证记载的价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则按全额征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移过程中(包括合并、兼并、破产企业拍卖等)所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对其他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0.5%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单位出售其他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5)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上述交易购买起始时间计算,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计税依据:按契税征管部门征收契税确认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方可办理契税完税手续。
 
    六、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经研究,对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实行委托征收办法。市区范围委托市农税中心征收。南湖区、秀洲区范围委托两区财政契税征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事宜和操作要求由主管税务分局与受托征收部门协商落实。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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